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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列入本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单位原则上应于当年11月底前申请执行完毕。

  第十二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若采购单位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需要本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在上报建议书的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文件,说明该项目的特殊性和其他自行采购的理由,并附具体采购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采购办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省采购办对各部门汇总上报的建议书进行审核确认后,于本月25日前将《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见附3,以下简称确认书)下达给各部门及采购单位,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和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涉及集中采购的,抄送省采购中心。

  确认书是采购单位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具体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据。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省采购办的确认意见依法组织采购,不得超预算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和省采购办均不得编报或下达无政府采购预算的建议书、确认书。

  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房屋装饰修缮工程的政府采购预算确认试行“先评审、后确认”的程序。采购单位在报送建议书的同时应提交工程施工图(设计图)、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招标预算清单等资料,由省采购办送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再按评审后的预算数下达确认书。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因漏编或其他特殊原因,年中需要补报政府采购预算或调整采购项目及预算金额的,应按《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六条 除实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制和预算追加外,对采购需求相同的项目,采购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分批(或分次)申请执行。

第三章 委托代理采购与自行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省采购办核准的采购类型,分别办理有关委托采购手续或自行组织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在收到确认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采购中心办理委托采购手续,提交详细的采购标准或技术需求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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