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活动。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规定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见附1)报省采购办批准。
第六条 政府采购年度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由省采购办报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本国货物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生产或组装完成的货物。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经有关专业部门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或证明,报省采购办备案。
第八条 除法律规定,或实行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在定点或协议范围内的品牌产品和供应商中指定采购;其他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一律不得要求指定采购品牌或特定的供应商,并严禁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凡采购小汽车和基本建设工程的,采购单位事先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分别办理小汽车控购审批和基本建设报批手续。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第九条 各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或申请追加预算时,应当将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和资金预算等按政府采购目录逐项列出,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其具体编报和批复程序,按《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字〔2003〕13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采购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按月编报《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见附2,以下简称建议书)。
建议书是采购单位具体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月度采购计划”,由各采购单位在项目实施前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填报,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查后,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统一于每月15日前上报省采购办审核确认。因特殊情况需紧急实施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同意,采购单位可以单独申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