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政采办字〔2004〕17号)
省级各单位:
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
附件:1.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2.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工作流程图(略)
二○○四年七月六日
附件1:
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按本规程办理政府采购。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指依法批准设立、具体实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是法定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是指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认定具备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可以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统称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通用性的项目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省级以上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本部门或本系统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