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岗位培训应符合岗位规范,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使用适合培训的教材;继续教育和各种短期适应性培训须制定教学计划和授课大纲;职业技能培训必须按建设部制定的标准进行。
第七条 各培训机构和有关单位要在当年10月底前制定次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报科教处,由科教处综合汇总后提出建设系统内年度培训计划,报请市建委领导批准后统一印发,作为培训办班的依据。
第八条 各培训机构申报的教育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培训班名称、培训形式、培训对象、办班地点、培训主要内容及教材、授课教师、总学时数、起止日期、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
第九条 各培训机构开班前,均要向科教处提交《培训开班申请表》(见附表)及详细的教学培训计划。《培训开班申请表》批准后,方可开班。培训要按计划上课,使用经审定的统一教材;各培训班要设班主任,实行学员考勤制度,并由专人负责建立学员档案。
第十条 岗位培训和各种适应性培训,必须进行考核(考试)。考核(考试)内容,按教学计划、大纲规定的范围进行。考核(考试)方法,可根据成人特点,采取开卷、闭卷相结合,撰写论文、学习小结等方法。对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培训证书。培训机构应及时将考核成绩和学员名册、编号纳入档案,连同该档案的电子文件一并报科教处备案。
第十一条 各培训机构每年年末将培训总结报科教处。在培训结束前,必须认真、广泛征求学员意见,对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培训管理、培训质量和实际效果以及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总结与评价。对于学员意见,要纳入培训班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每年对培训机构办学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评合格的单位可作为建设系统定点培训机构,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承担建设系统内培训任务。各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基地和教学设施建设,积极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三条 实施培训教师持证上岗制度,无师资培训合格证的教师不得授课。凡需经部、省、市组织师资培训的,须经科教处统一组织安排。要建立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各培训机构要创造条件组织教师参加政治学习、工程实践及科学研究等活动,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