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系统教育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建科发[2003]123号)
建设系统各局,各市(县)区城建局(建管处)及各培训机构:
根据我市建设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大连市建设系统教育培训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O三年六月九日
大连市建设系统教育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规范培训市场,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大连市建设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建设系统内举办的脱产、半脱产、业余等各种形式的培训班。
第三条 建设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要遵循“统一管、合并办、少收费、少发证”的原则,办学要面向企业,按需施教,重视专业技术、职业技能及职业道德的教育,保证质量,为提高建设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推动技术进步和建设行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科技教育处(以下简称科教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其职责是:负责全市建设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编制全市建设系统职工培训规划,制定建设系统内年度培训计划;负责对系统内各培训机构进行考评和教学监督;负责对系统内在连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的审批和监督;负责核发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 建设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包括建设行业资格性岗位培训、适应性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及管理知识和其它专业的培训教育。
第六条 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培训办班资质,有市级以上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二)有符合规定数量的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
(四)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学、生活设施和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