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履约延误
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经协商无效,采购单位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如果协议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协议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采购单位有权直接向乙方索赔,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如协商开始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请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协议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
1.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2.乙方对到其处购货的采购单位建立档案,记录各采购单位的计算机采购情况,并负责每个月按照甲方提供的报表格式报送报表。
3.甲方将不定期地对定点供应情况进行检查。
4.乙方负责采购单位计算机采购业务联系人:
姓名: ,电话: 。
5.乙方推荐的供货商联系人:(协议附件1)。
第十九条 违约处理
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在报请省采购办同意后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
(1)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协议承诺的标准;
(2)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3)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合同并供货;
(4)乙方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部分型号的产品;
(5)违反本协议和《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提出中止协议的同时,取消该供货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资格,并没收供货商的履约保证金,乙方下属有3家以上的供货商被取消协议供货资格的,同时取消乙方在全省范围内协议供货资格,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2.采购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向供货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范围的其他要求,如有违反,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依照《政府采购法》对其进行处罚。
3.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协议,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协议中未终止的部分。
4.如果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破产终止协议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布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协议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协议转让和分包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协议生效
1.下列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甲方招标文件(招标编号:ZZCG2004A-GK-030);
(2)乙方投标文件;
(3)询标纪要。
如上述文件与本协议有不符之处,以有利于甲方的为准。
2.本协议经乙方和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4份,乙方1份,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执3份。
第二十三条 协议修改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协议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