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包装要求
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1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第六条 供货期限及供货对象
乙方负责浙江省各级采购单位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计算机的供应。
第七条 供货方式
在供货期限内,乙方在与采购单位签署《计算机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后,保证在 个工作日内派人送货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第八条 验收
乙方将计算机送货至指定地点后,由采购单位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收取发票并在《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货物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采购单位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采购单位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采购单位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和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
第九条 售后服务
乙方承诺售后服务按照投标产品服务计划表实施。
第十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省本级供货商在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前须交入3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市、县(市、区)级供货商在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与乙方签署《补充协议》前须交入不多于人民币3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各市、县(市、区)自行确定。甲方与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在协议履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 货款的支付
省本级采购单位采购资金结算方式采用供货商与采购单位签署采购合同后直接向采购单位结算。各市、县(市、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与各中标供应商在补充协议中确定。
第十二条 辅助服务
乙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在厂家和/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采购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协议价中,采购单位不再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 质量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 )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协议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单位可以根据本协议第14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采购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采购单位根据协议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补救措施和索赔
1.采购单位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采购单位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采购单位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单位,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单位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采购单位通知后7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采购单位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单位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采购单位损失的,采购单位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