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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04年4季度2005年1季度计算机打印机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四)省采购办对各部门汇总上报的《建议书》进行审核、确认后,将《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下达给各部门及采购单位,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和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
  (五)采购单位凭由省采购办审核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确认书,直接向协议供货的省级供货商采购,并与其签订《浙江省省本级计算机(或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合同样式见附件4,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作适当修改)。
  (六)省级供货商按合同约定和承诺将计算机、打印机免费送达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后,采购单位应组织人员按协议和合同的要求对其进行检查验收,包括对产品外包装、合格证明和有关标志标识的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应在"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验收清单"(见附件5,以下简称验收清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并加盖采购部门公章。
  七、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货商支付采购资金。其中,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应由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单位的支付申请,按照规定将采购资金直接划拨到中标供应商(或授权的供货商)指定银行账户;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或不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由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自行向中标供应商(或授权的供货商)支付。
  省级单位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资金暂不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由采购单位按合同直接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单位要按此规定及时办理付款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拖欠货款。结算时,中标供应商(或授权的供货商)应提供盖有"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的合法销售发票和验收清单,并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结算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15天,或由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确定。
  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和采购单位财务部门凭验收清单及盖有专用章的合法发票报销。发票未加盖"专用章"或未提供验收清单的,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和采购单位财务部门应不予报销,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是加强和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办字〔2003〕32号)及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本次计算机、打印机协议供货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采购办或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省采购办联系电话:0571-87055741;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571-87058482)。

  附件:1.浙江省协议供货计算机、打印机中标供应商及省级供货商名单(略)
  2.浙江省计算机、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
  3.浙江省计算机、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
  4.浙江省省本级计算机、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5.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验收清单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2: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2004年第4季度、2005年第1季度计算机(或打印机)协议供货项目(招标编号:ZZCG2004A-GK-030[或031])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并代表所有在本项目下具有特别授权销售我公司中标产品(含招标文件规定的新型号、新产品)的各级供货商(名单附后),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一、我公司保证对各级供货商在协议履行期间的行为(销售、结算、售后服务等)负责,如发现我公司或各级供货商因自身原因违反招标文件或承诺书的有关规定或承诺,各级采购办有权根据招标文件罚则对我公司进行处罚,直至停止我公司或我公司各级供货商计算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供货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名单。
  二、我公司保证根据招标文件、《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及我公司投标文件的承诺,按优惠率和中标价格(包括单一合同折扣)及时向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高质量的中标产品和服务,且不在《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内容之外,提出任何附加条款。
  三、我公司保证本协议中所供货物是2004年9月30日后生产的、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并加贴国家"3C"强制认证标志。
  四、我公司保证在所供货物的外包装上注明"浙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专用"字样,并在产品显著位置加贴注明有中标供应商(原厂商)及其服务电话、产品保修起止时间、供货商及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售后服务等相关情况的标识(标识由我公司根据省采购办的统一格式印制、填写、粘贴)。
  五、我公司保证在协议供货资格有效期内,如果中标产品基准价上涨,保持原投标价不变;如果基准价下调,在基准价的调整同时(发布调整通知或媒体广告之日起计算,不超过2个工作日)向省政府采购中心申请调整报价,调整后的优惠率不低于该产品投标时的优惠率。在价格调整的同时,提供中标产品最新基准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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