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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04年4季度2005年1季度计算机打印机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04年4季度2005年1季度计算机打印机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政采办字〔2004〕11号 2005年4月11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办字〔2003〕32号)要求,2004年4季度、2005年1季度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打印机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确定联想(上海)有限公司(联想)等13家单位、上海惠普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分别为2004年4季度、2005年1季度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打印机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具体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采购计算机、打印机纳入本次协议供货范围。采购单位所采购计算机、打印机的单次数量及预算金额在规定总额(含规定总额)以下的,均应在中标机型范围内进行采购。
  省级单位纳入协议供货的数额规定如下:采购数量为60台以下(含60台)、采购预算为60万元以下(含60万元);各市、县(市、区)纳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采购数量及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如有特殊工作需要,需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机型,采购单位必须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指定品牌采购。
  二、本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期,省级单位自发文之日起至2005年5月31日止;各市、县(市、区)自补充协议签定之日起至2005年5月31日止。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将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见附件2)和协议书(见附件3)的承诺和要求,向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相关服务(具体中标品牌、规格型号、优惠率、价格和服务等请查阅本通知中规定的省级政府采购指定媒体)。
  补充协议由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供应商或其全权委托的代理商签定。补充协议不得改变原协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等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实行协议供货的具体数额、供货程序、资金结算方式、其他有关服务等事项。
  三、本期协议供货计算机、打印机中标品牌的各级供货商,按招标文件要求并通过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资格审查的名单确定。在签定补充协议前,各供货商应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交纳计算机、打印机协议供货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本期协议供货的中标价格,采用在基准价的基础上实行差额差率计价的办法,优惠率具体分1-5台、6-30台、31-60台3档,采购单位根据计算机、打印机的实际采购数量享受该档优惠率。
  本次协议供货的基准价为市场价,由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核实,各中标供应商作出承诺确定。采购单位在采购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协议供货商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协议供货价格在完全可比的条件下,高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格或市场平均价格的,应及时向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办)或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调查属实的,省政府采购办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标供应商的承诺进行处罚。
  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如遇中标产品基准价和产品型号调整的,中标供应商应在调整后的2个工作日内,按协议约定和其作出的承诺将有关产品调整表报省政府采购中心,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有关调整表的2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定并报省政府采购办备案后在省级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告。如属基准价调升和优惠率调低的,省政府采购中心应报省政府采购办同意后公告。
  省级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为"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j.chinaecai.com/)及"中国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web/zhejiang.htm)。
  五、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提高采购效率、方便采购单位"的原则,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计算机、打印机协议供货采购程序。同时,要依据《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等的规定,加大对计算机、打印机协议供货采购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遏止和杜绝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轨行为,切实维护中标供应商和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供货商有违规行为并调查属实的,应将查处结果及时上报省政府采购办,以作为对中标供应商进一步处理的依据。
  六、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各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或申请追加预算时,应将计算机、打印机采购项目单独列出,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采购单位应按所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根据需要编制《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采购单位不得编报无政府采购预算的计算机、打印机《建议书》。
  (三)《建议书》由单位财务部门审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月报省采购办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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