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对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允许群众旁听。对不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第五章 财政检查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财政检查决定后,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财政检查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文书的送达,可采取以下5种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处理文书送达后必须取得送达回执。

  文书送达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送达即生效。

  第四十九条 处理、处罚决定的各种应缴款项、罚款以及没收的款项,应监督被查单位按期入库,并限期督促被处理单位提交书面的整改报告,然后根据执行情况制作执行报告,连同缴款凭证复印件及被查单位的整改报告一并归档。

第六章 财政检查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监督检查案卷,其内容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违章违纪处理部分,即财政行政、法律手续运行和处理文书等;第二部分是调查取证、复核部分。正文和原稿的处理,应正文在前、原稿在后,是文件性质的必须附上发文拟稿件。调查笔录的排列,对同一调查对象的多次调查笔录,最后一次的笔录在前,其余按时间顺序排列,其他被调查人的笔录,分人归集后,按时间的先后程序排列。案卷材料应按其内部关系、重要程度、问题或者时间顺序科学排列。

  具体案卷目录的排列顺序为:

  1.处理决定书(送达回执);

  2.审理报告;

  3.检查报告;

  4.检查工作底稿;

  5.检查通知书(送达回执);

  6.询问或调查笔录;

  7.证人证言;

  8.调取账簿通知书;

  9.各类财务报表资料;

  10.执行报告及附件;

  11.其他。

  第五十一条 财政检查文书档案管理,按照《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其中监督检查类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