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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五)附件的主要内容、张数;

  (六)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名;

  (七)填单人签名、填制日期;

  (八)检查组复核人签名及复核日期;

  (九)检查组组长签名及日期;

  (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财政检查人员已经取得的物证、书证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或不能反映所查事项的真实情况时,应当询问有关当事人。对同一检查事项的询问至少有2名检查人员在场,询问前应出示财政检查证件;询问当事人,应有专人记录、制作《财政检查询问笔录》,并告知当事人不据实提供情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笔录的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记录询问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不得随意取舍;询问结束,应当将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修改过的地方,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签名、盖章或押指印。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无误后,要在笔录的最后一页签名、盖章或押指印。询问人、记录人要签署日期并签名,询问人、记录人签名不得相互代签。

  第二十四条 在外勤检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一般应当向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五条 财政检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单位的预算或财务收支执行情况以及会计基础工作情况;

  (四)认定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处罚建议;

  (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六)对涉嫌犯罪当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

  (七)检查组认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

  (八)检查组组长签名;

  (九)附被检查单位的意见或说明。

  财政检查报告应当有恰当的标题、明确的署名和报告日期,做到语言简练、表达准确、结构合理、层次清楚、逻辑严密、文字规范。

  第二十六条 检查组向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前,应当征求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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