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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4日)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财监督字〔2004〕34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1.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2.财政检查文书(略)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检查行为,保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财政检查(包括财政调查,下同),是指财政部门(含财政部门委托机构或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预算、税收、财务、会计、政府采购、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和涉及财政收支、会计资料、政府采购、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事项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程要求进行,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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