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一)家庭成员均为取得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3年)并常年在市区居住;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接受民政部门救助连续6个月以上,持有市、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含家庭私有住房和租住的公有住房,1年内家庭私有住房出售等产权转移的,仍视同拥有私有住房)。
2006年,市区住房困难标准及配租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含),租金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月,优先解决无住房的廉租对象住房问题。
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实物安置户也可选择租金补贴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宿迁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
3.家庭成员户口簿;
4.居住地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5.孤老、残疾等级及有关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状况和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调查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报的材料报街道办事处。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通知居委会在申请人的居住地范围内公示其基本情况,公布之日起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准予登记并签署审核意见,由区建设局报市建设局批准;有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进行核实,并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四条 市建设局审查批准同意后,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和困难程度,根据申请家庭实际情况,按规定标准由市建设局向申请家庭计发租金补贴。无房户全额计发,有房未达标准户按差额计发。租金补贴实行按季发放,原则上由市建局通过银行支付给申请人。
对一些特殊家庭,经批准后,可采用实物配租的方式承租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