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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对住房困难且符合申请条件并经批准的家庭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现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住房困难且符合申请条件并经批准的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实行多渠道筹措的办法,市、区政府分级负担。主要包括:
  (一)市、区财政每年在预算安排时,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及财政承受能力安排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市、区财政部门应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廉租住房购、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收取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全额减免。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免交营业税、房产税。
  第七条 廉租住房的房源,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或兴建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二)腾退的并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原公有住房;
  (三)廉租对象承租的现公有住房;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八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标准以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住房困难标准及租金补贴标准每年由市、区建设局会同同级财政、民政、物价、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租金标准按现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和我市租住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的政策确定;其他来源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区建设局会同市、区物价局制定,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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