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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废止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6〕1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宿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及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房改〔2005〕60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市、县(区)建成区范围内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者配租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宿迁市建设局是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办法,牵头组织市区(宿城区、宿豫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廉租住房工作的实施,指导协调县(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制订本辖区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居民委员会承担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服务网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五条 本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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