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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11-12月)
  各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湖滨新城开发区要按照整治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摸清辖区内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确定本地区整治工作的整治重点和重点企业,督促有关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于2006年12月15日前上报化工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自查情况,并提出依法关闭和限期整改的处理意见。市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区)、开发区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三) 限期整改阶段(2007年1月-4月)
  各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湖滨新城开发区要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市整治领导小组的检查意见,督促有关企业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5月-6月)
  各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湖滨新城开发区要按照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制定检查验收标准,认真进行验收和总结,并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上报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在此基础上,形成专项整治总结,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政府。同时,做好迎接省联合检查组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在继续巩固集中整治阶段成果的基础上,2008年重点做好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和改造提升,从根本上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全面提高化工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六、工作措施
  一是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档案,落实监管责任,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内、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生产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隐患不消除不得恢复生产;对列入搬迁计划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加强跟踪督查,确保搬迁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规范和引导,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增加安全和环保投入。对重大危险源要建立档案,责任到人,实行24小时全方位监控,把安全隐患消灭在初发阶段。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人;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罚;对在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严肃处理。
  二是严格化工企业准入制度。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对招商引资企业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不能降低门槛。各县(区)、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要求,严把企业准入关。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经安监部门组织安全审查,其中凡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审批权限,由省辖市以上政府批准后,方可凭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化工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中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必须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审查,并严格按初步设计进行施工。未经安全生产审查核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模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项目所在地的县(区)政府不得允许项目开工建设,相关部门也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手续不完备的危险化学品在建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完善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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