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加快化工生产企业集中进区步伐,鼓励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到符合化工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集中区域。加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进度,2007年底前位于城市中心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迁出主城区。全面清理和重新确认现有化工集中区,2006年底前对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及综合性开发区中的化工片区进行全面清理确认。化工集中区域和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要由各县(区)政府组织自查和区域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的,所有新建化工项目不得进入该区域。
  (四)严格化工生产企业市场准入
  经贸、发改、安监、环保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产业准入、安全准入、环保准入门槛,严格规范从业人员资质要求,严格执行《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和执行淘汰落后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禁止新建单个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下的所有化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
  五、工作进度安排
  按省专项整治方案的统一部署,我市整治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为集中整治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0月)
  整治工作按照企业属地原则进行,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地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市经济开发区、湖滨新城开发区负责各自辖区内化工企业的整治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具体承担有关协调、督查和联络工作。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参加,实行集中办公。
  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各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湖滨新城开发区分管负责人为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区)政府、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专门办事机构,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抓紧部署实施,于2006年11月10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实施方案报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媒体对整治的监督,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