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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二)依法淘汰违法化工生产企业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安监部门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提请市政府或县(区)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1)逾期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5)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环保部门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报请市政府或县(区)政府依法实施关停:
  (1)《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中明确应当关停的;
  (2)超过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三个月的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3)各地区已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
  (4)在居民区集中附近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群众长期信访、集访,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5)发生重大环境事件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
  (6)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7)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
  (8)其他依法应当停产或关闭的。
  3.未取得工商登记注册的化工生产企业,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领证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报请市政府或县(区)政府依法取缔。
  4.对于应关闭的化工生产企业,由市、县(区)政府组织同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注销或吊销企业相关证照,拆除相关生产设施,并向社会公告。
  5.对被责令关闭但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按非法生产论处,由市、县(区)政府组织公安、监察、环保、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强制取缔,同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推动化工生产企业向化工集中区域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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