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宿政发〔2006〕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七日
宿迁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宿迁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和具有集中供水能力的地下水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与管理。
第三条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限。
第四条 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应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五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二章 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六条 地表水饮用水源取水口上下游各500米及其两侧纵深200米的陆域为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达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