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信息的同时,信息发布人应当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选择确定拟同时发布的指定媒体,即浙江日报、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等,以及其他规定的政府采购协作媒体和专业性媒体。
(四)系统将根据信息发布人选定的媒体,自动将有关信息转发到有关的政府采购指定媒体或其他媒体。
省级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由省级主管部门的政府采购协管员或采购代理机构的信息管理员负责发布。
市县信息发布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直接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将政府采购信息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的信息管理员负责发布,或由财政信息管理员将有关信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转发到网站联系人电子邮箱,经电话确认后委托网站联系人发布。
四、信息公告管理具体要求
1.真实准确。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内容真实、可靠、合法、完整,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布的事项和内容。指定媒体对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有疑问或发现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应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对信息篇幅过大的,可以在不改变信息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
2.免费刊登。信息发布人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需支付任何费用。指定媒体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费或相关的其他任何费用。
3.及时发布。各地、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信息及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指定媒体应当在收到需要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后的1-2个工作日内上网或登报发布。纸质媒体因公告版面过满等特殊情况而需适当延期发布的,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4.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维护和管理,并加强对指定媒体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及时纠正和制止。省级主管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当落实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工作。指定媒体应当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供应商可以按规定进行质疑、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财政部门举报,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5.网站衔接。各地已建立政府采购网站的,该网站信息公告栏目必须与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无缝链接,同时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必须首先在浙江日报和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尚未建立本地区政府采购网站的,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快本地区的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促进我省政府采购信息的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