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逐事逐项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并装订成册。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一)检查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号;
(二)检查项目的名称;
(三)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事项发生的日期、凭证号、政府采购合同号、原会计分录、金额和文件号、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工作底稿等;
(四)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事项主要内容的摘录;
(五)附件的主要内容及页数;
(六)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财务负责人签名;
(七)检查组制单人签名及填制日期;
(八)检查组复核人签名及复核日期;
(九)检查组组长签名及日期;
(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的附件是认定被检查单位是否违规的事实依据,是财政机关是否作出财政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的依据。一般包括下列检查证明材料:
(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账簿、报表、凭证等资料的复印件。
(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政府采购活动记录等资料的原件或复制件、摘录件。
(三)注册会计师签名提供的有关审计报告、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资产评估报告、社会审价机构提供的工程预决算审价报告、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评审报告等资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所附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经被检查单位或其他提供证明材料者的签证认定。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附件不得被删改或修改。
第十六条 填制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应当做到条理清楚,用词准确,字迹清晰,格式规范;检查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等,必须准确、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资料要完整。
相关的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之间的数据有勾稽关系的,相互引用时应当注明底稿编号。
第十七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必须有检查组组长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名,加盖被检查单位公章。
如遇被检查单位拒不签名、盖章的,检查组组长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注明未签名、盖章的原因。被检查单位对所查事项有异议的,可另附注说明。
检查人员不得以欺骗、隐瞒等方式获得被检查单位的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综合工作底稿及附件内容,对被检查单位执行财经法律、法规的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形成检查报告,报送财政执法检查单位。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及附件必须认真分类整理,纳入财政检查报告归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