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财法字〔2004〕1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规范我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推进财政部门的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规范我省财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财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法规(包括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下同)规定的财政监督职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的检查和处罚、处理行为。
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内设机构及财政部门下属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按照规范要求制作工作底稿,出具检查报告,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四条 财政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将财政检查事项授权下级财政机关实施,也可以将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的财政检查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财政部门对授权委托检查行为及后果负责。
第二章 执法检查准备
第五条 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的规定,确定年度财政执法检查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需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根据财政管理需要或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经财政机关领导批准后,即时组织财政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