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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字〔2002〕100号)


各省属高等学校:

  随着“科教兴省”战略的深入实施,我省高校通过土地置换、贷款等方式自筹资金进行新校区的建设,取得了高等教育大发展的好局面。但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教学设备条件相对落后,实验室设备的差距尤其明显。为支持学校进一步发展,省财政将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高校实验室建设。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2002年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请于12月16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附件: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省财政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省属高校实验室的建设,包括实验室的新建和续建,主要用于实验设备购置、更新。实验室按性质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集中投入的原则。对重要和薄弱环节重点投入,投入一个,建成一个,不撒胡椒面。

  (二)公平公开的原则。评审中引入因素法,基础实验室考虑学生人数,专业实验室考虑专业性质及个数。条件成熟时组织中介机构或专家小组进行评审。

  (三)讲究效益的原则,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上一期的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

  (四)鼓励创新的原则,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技术的创新性和目标的高度作为评审的重要指标。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的高校,应按照《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和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说明项目具体内容、经费预算等情况,并填写《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表),同时附上学校的《实验室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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