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旅游局(宁波不发):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旅游经济强省若干意见》的要求,为推动旅游经济强省建设,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五年五月八日
附件:
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23号)的要求,为落实旅游经济强省政策,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快旅游经济强省建设而设立的,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对全省及地方旅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旅游规划的编制;
(二)支持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及特色旅游项目的开发;
(三)支持有利于资源整合、区域联动,对发挥整体效应有促进作用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四)支持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旅游院校的建设;
(五)支持有特色的重点旅游商品的研发。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方式
(一)专项补助。用于重点旅游规划的编制以及社会效益明显、对全省旅游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旅游专项设施的建设。
(二)贷款贴息。用于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项目,特别是有特色、上品位,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市、县(市、区)凡申请专项资金的,须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旅游局(委)联合上报书面申请报告,并分别报送至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其中县(市、区)申请补助的还应同时抄送所在市财政局、旅游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