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未完项目结存是指工程资金专户当年收到的未完工项目资金。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五条 收入是指工程资金专户收到的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资金、交入自筹资金、交入有偿资金、交入银行贷款、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六条 拨入资金是指从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拨入工程资金专户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
第三十七条 交入自筹资金是指项目单位、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愿投入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八条 交入有偿资金是指借款人交入工程资金专账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含委托贷款)。
第三十九条 交入银行贷款是指债务人交入工程资金专账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银行贷款。
第四十条 其他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七章 支出
第四十一条 支出是指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而发生的资金和材料的耗费,包括农发资金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四十二条 农发资金支出是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全部支出,包括发生的贷款贴息、科技推广费、多种经营项目前期工作费等不构成实体工程成本的支出和从“在建工程”转来的完工工程支出。
第四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等支出。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四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核算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账科目。农发办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用,但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换科目名称。
二、本核算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实现会计电算化。农发办不得自行更改统一的会计科目编号。
三、农发办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四十五条 农发办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