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应收款项是指工程资金专户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二条 预付工程款是指农发办按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施工协议的规定预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材料是指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包括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物折资缴纳的物资和材料。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是指正在建设之中尚未完工,需继续承建的农业综合开发实体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条 间接费用是指不直接形成实体工程,但与实体工程有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不含多种经营项目前期工作费)、施工监理费、勘测设计费、材料损耗等。
第二十六条 竣工工程是指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并经农发办县级自验合格的农业综合开发实体工程成本。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七条 负债是指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其他应付款。
第二十八条 应付工程款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向农发办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后,农发办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项。
第二十九条 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农发办按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款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按不高于工程决算金额的10%预留。
质量保证金在完工工程试运行期满后,应视运行情况及时清理结算。
第三十条 其他应付款是指除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应付未付的款项。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 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包括竣工工程基金、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
第三十二条 竣工工程基金是指已竣工等待移交工程占用的资金。其金额应当与“竣工工程”一致。
第三十三条 完工项目结余是指完工工程办理竣工决算后的资金结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