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记录和反映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开工、完工和移交的情况,并随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使用而结束账务。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迄日期确定。
第八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准确、全面地记录和反映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资金收支情况和经济活动。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二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资金活动情况及其结果的需要。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四条 会计处理办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理由和对财务状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六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八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三章 资产
第十九条 资产是指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占用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预付工程款、材料、在建工程、间接费用、竣工工程等。
第二十条 现金是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是指存入工程资金专户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