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发字〔2002〕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监狱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及《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我们对1999年制定的《浙江省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该核算办法自2002年项目开始执行,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核算办法
二00二年十月十日
附件:
浙江省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财政部《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及《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核算办法。本办法与《浙江省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核算体系。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资金的各市、县(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是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资金及其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专门会计,实行县级核算的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核算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专户(以下简称工程资金专户)管理的所有资金,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科技示范项目的财政资金、银行贷款、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其他资金以及多种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等。
第五条 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独立地记录和反映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一次性建设为前提。对于有两期以上开发项目的市、县(市),应当每期设置一套会计账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