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30日)修改洛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1998年9月8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 根据2005年7月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77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街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免售门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变电站、变压器、配电室、配电箱、灯杆、管线、灯具、工作井及照明附属设备。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局是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主要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列入城市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之同步实施。
第六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者审查。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编制工程计划,并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条 从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从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的设计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