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岗位责任制;
(二)起重机械设备是否取得《安全备案证》;
(三 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报告;
(四)起重机械设备司机、司索及信号指挥人员持证情况;
(五)起重机械设备工况及安全使用情况。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大连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检查中检查出的问题,应填写到《起重机械设备安全备案证》上。对存在隐患不及时整改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设备要实施单项查封。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做出查封工地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的,除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严肃处理外,还要追究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查封工地:
(一)起重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未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没有进行日常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查并作好记录的;
(三)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起重机械设备的;
(四)对设备出现异常不及时整改的;
(五)未制定起重机械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六)未设置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七)从事起重机械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八)未对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三十四条 起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