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重机械设备注册登记表》和《安全备案证》;
(二)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
(三)安装、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四)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的记录;
(五)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设备司机、司索及信号指挥人员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设备达到或者超过执行标准或者技术规程规定的期限后应予以报废处理。起重机械设备做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该设备的备案登记机构报告,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设备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起重机械设备倾覆,塔式起重机折臂、出轨、平衡臂和吊钩吊具坠落以及塔身折断,施工升降机梯笼、物料提升机吊盘(吊篮)坠落等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均应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起重机械设备的检验
第二十六条 从事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取得相关资质,并应到大连市安监站备案,其执业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在每次安装完毕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设备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在取得备案证后即可申请检验。检验机构在收到检验申请7日内完成对起重机械设备的检验,检验完成后7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应对其检验结论负责。
第六章 起重机械设备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检查及其维修保养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大连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