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文使用说明书、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监检证;
(二)安装、改造起重机械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
(三)项目施工单位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资质》;
(四)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五)地耐力试验报告、隐蔽记录、自检调试报告;
(六)具备资质的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两年内最近一次的检测报告(新购置设备除外);
(七)使用单位和安装、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
第七条 大连市安监站接到备案资料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颁发《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备案证》。
第八条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备案证》由使用单位随机保存。起重机械设备每安装一次,使用前《安全备案证》要由市安监站验讫。
第三章 起重设备的安装拆卸
第九条 承担起重机械设备拆装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专业资质,并按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承担相应的拆装作业。未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起重机械设备拆装作业。
第十条 起重机械司机、信号指挥及拆装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设备拆装作业。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应根据机械设备使用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辅助起重设备条件和有关标准,制定安装、拆卸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作业前,应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安装、拆卸作业中,应严格执行拆装工艺,各工序应定人定岗定责,统一指挥,并设专人监护。安装、拆卸作业应设置警戒区,无关人员不得入内。群塔作业有关单位应制定防碰撞措施,总包单位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应按国家标准安装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机械设备转移施工现场每拆装一次,应对安全保险装置重新调试,进行试运转,并由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在使用前进行验收,经自检和有资质的检验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安装、试运行、拆卸的原始记录应随机留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基础沉降情况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