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建安发[2003]124号)
建设系统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O三年六月十七日
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
建筑法》和《
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赋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用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使用以及安全监督。
第三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机械设备的使用备案制度。
第四条 建筑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维修改造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 本规定对“使用单位”名词的解释: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既可以是起重机械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第二章 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
第六条 安装、改造起重机械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备案。备案时,使用单位需持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