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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报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2、事故发生地的行政区划(市、县、乡);
  3、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或方位;
  4、发生事故的单位全称、经济类型(国有、集体、个体、私营、股份制等)、生产经营规模(如煤矿的设计能力、实际生产能力等);
  5、发生事故的车辆、船舶、飞行器、容器的名称、类型(如车型等)及核载、实载情况;
  6、事故类型(按规范的事故类型名称填写);
  7、发生事故单位的相关证照的持证情况(如生产企业的安全许可证、矿山的矿长资格证、危化品运输车辆的准运证等等)
  8、事故现场涉险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重伤、轻伤等);
  9、事故简要经过及初步分析的原因;
  10、事故抢救和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的有关情况。
  若发生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经营规模、相关证照的持证情况、初步分析原因等内容暂不清楚的,可在事故续报中予以补报。
  (四)事故续报
  事故发生之后,事故抢救工作没有结束的,各市州安监局必须每日续报事故抢救和伤亡人员情况。
  凡发生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各市州安监局应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省安监局办公室,同时抄送规划科技处。
  (五)报送方式
  对所发生的以上事故,各地必须以电话加传真方式,按上述要求及时报告并做好续报。
  省安监局事故报送联系方式:
  日常工作时间联系电话:027-87830603、87823787(自动传真);
  24小时值班电话和举报电话:027-87001166,87367082(自动传真)。
  二、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
  (一)事故信息处置分工
  1、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在工作时间接到重特大事故信息后,负责向局主要领导、相关分管领导、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口头报告事故信息;负责起草《重大事故信息专报》,经领导签批后,报送国家总局调度统计司、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安监局领导和各处室(涉及煤矿的事故抄送湖北煤监局);及时跟踪事故抢救和伤亡人员情况,并向国家总局调度统计司、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时续报。
  2、省安监局值班室:在工作时间接到事故信息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规划科技处报送事故信息;在非工作时间接到事故信息和领导批示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带班领导报告,负责起草《重大事故信息专报》,经带班领导同意后,报送国家总局调度统计司、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在次日上班后,当事值班人员应立即将事故信息报送规划科技处,以便及时跟踪和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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