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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的通知

  第五十四条 在建工程基金是指已发生的在建未完工项目资金。年终,农发办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将已发生的在建未完工项目资金转入在建工程基金。
  第五十五条 竣工工程基金是指已竣工但尚未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的项目工程资金。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转入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农发资金结余包括当年未完工项目资金结存和完工项目资金结余。农贷资金结余要继续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未完工项目资金结存是指本年度尚未完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收支结余,结存下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完工项目资金结余是指已经完工并办理竣工决算后而结余的项目资金。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发办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要密切配合财政监督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一旦发现有虚假配套、截留,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现象,须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科技示范项目完工后,市、县农发办应将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报告是反映农业综合开发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市、县农发办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资金收支总表、农发资金结余情况表、资金支出明细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编制资产负债表、资金收支总表、农发资金结余情况表、本级有偿资金情况表、有偿资金变动情况表、资金支出明细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并与同级农发办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形成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资金收支总表、农发资金结余情况表、本级有偿资金情况表、有偿资金变动情况表、资金支出明细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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