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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应收款项是指应当收回的待结算的款项。年终,要做好应收款项的清理结算工作,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八条 借出有偿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贷款是指由财政部门提供资金,贷款人(受托人)根据已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占用费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回收的款项。适用于财政部门委托银行直接向项目用款单位发放的有偿资金。
  第四十条 有偿资金放款是指按年度项目计划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的应按时回收的财政有偿资金。
  第四十一条 财政有偿资金必须落实借款人,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借款、谁还款”的原则,确保有偿资金的及时、足额回收。
  各地要及时办理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和还款手续,当年到期应偿还的财政有偿资金不得用项目资金抵顶。
  对用款单位和个人不按期归还财政有偿资金而发生纠纷的,各地应通过法律手段,依法收回。
  因遭受毁灭性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造成有偿资金无法归还或不能按期归还的,各地可按照《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00〕61号)规定,申请延期还款或呆账核销。
  省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和回收奖惩制度,对按规定管理使用财政有偿资金并及时足额归还借款的市、县进行奖励;对未按期足额归还财政有偿资金以及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市、县,减少下年度投资额,直至取消立项资格。
  第四十二条 预付工程款是指按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预先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或施工单位购买材料、设备等的款项。
  第四十三条 材料是指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包括为工程统一采购的材料、设备和物资以及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物折资缴纳的物资和材料等。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材料管理控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材料盘点,保证账实相符。材料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待处理有偿资金是指因自然灾害、企业破产等原因尚未回收的有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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