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科技示范项目的财政有偿资金,不收占用费。用于多种经营项目的财政有偿资金,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政策规定的费率收取。市、县财政部门不得擅自缩短回收期和提高占用费率。
第三十条 对逾期未还的财政有偿资金,在原月占用费率的基础上,加收月费率6‰的逾期占用费。
第五章 工程成本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农发办对由本级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科技示范项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要进行成本核算。
第三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成本分为农业工程成本、水利工程成本、林业工程成本。
农业工程成本包括改良土壤,平整土地,良种基地(包括仓库、晒场)及设施农业建设,机耕路建设,购置农用动力机械、配套农机具以及植保机械等发生的费用。
水利工程成本包括新建、改建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及山塘等水源工程,建造灌、排渠系工程以及机耕桥、涵洞、小型水闸等配套工程,埋设地下管道,新建、改建5000KW以下机电排灌站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的输电线路建设,喷、微灌、集雨节灌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林业工程成本包括营造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经济林及苗圃建设等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有形实体工程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材料费、机械设备费、普工和技工及机械施工费、林木种苗费等。
间接费用是不形成有形实体工程但对形成实体工程有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勘察设计费、施工监理费、材料损耗、贷款利息等。
第三十四条 项目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工程预决算和成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是指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占用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借出有偿资金、委托贷款、有偿资金放款、预付工程款、材料、待处理有偿资金、在建工程和竣工工程。
第三十六条 要建立和健全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工程款项的支付要实行转账结算,现金收支要执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控制现金结算,严禁白条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