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限用于该类项目的科技推广、贷款贴息和前期工作费。如有结余,年终转入农发资金结余。
第二十二条 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项目财政资金可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技推广费,科技推广费主要用于技术培训、小型科技示范、良种和小型仪器购置、科技人员补助等。
科技示范项目(包括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科技推广综合示范项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的引进、技术示范推广、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技术培训、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及科技人员临时住房的租金补助费等。
第二十三条 前期工作费是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列入投资计划前所做的准备工作而开支的费用,具体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和建立项目库、提出项目建议书、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方面的支出。前期工作费由市、县农发办在当年财政投资总额2%额度以内控制使用,土地治理、科技示范项目的前期工作费按实际支出数计入工程成本。前期工作费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贷款贴息支出是指用财政资金安排的用于补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使用银行贷款所发生的部分利息支出,项目贷款未落实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贷款贴息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占用费支出是指在当年占用费收入中支付借入财政有偿资金的占用费及回收财政有偿资金工作中所发生的必要的费用等。
第二十六条 其他支出包括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等。
第二十七条 财政无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到。县级报账制是指市县农发办按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报账的一种管理制度。县级报账制的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科技示范项目实行县级核算制。市、县农发办应对所有用于土地治理、科技示范项目的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全面记录和反映项目资金运动过程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财政有偿资金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和资金计划、借款合同予以发放。各级财政部门之间有偿资金的借出和偿还实行逐级承借,统借统还。有偿资金借给用款单位时,通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办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委托贷款办法另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