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保证各项资金按省下达的计划和规定比例筹措到位,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组成,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得用其他已安排到项目的支农专项资金抵顶。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回收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第十四条 自筹资金按照不同项目分为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以及单位自筹资金两类。
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包括货币资金和以物折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货币资金投入为主。货币资金投入有困难确需以物折资的,提供的财产和物资必须做到:1、品种、规格和质量要符合项目建设的要求;2、按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和财产、物资的新旧程度评估确定折算价格;3、经施工单位确认,并履行监缴手续。
第十五条 占用费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资金使用费。
第十六条 其他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以及资产的租赁、承包、出售等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 为确保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专款专用,省财政厅对省以上财政无偿资金,在省财政厅、省农发办下达项目和资金计划批复后,一次性下拨到市、县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
市、县(含乡镇)财政配套资金应在省下达项目和资金计划批复之日起两个月内足额转入市县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按项目用款计划并视工程进度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科技示范、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分期分批拨入同级农发办设置的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纳入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专户管理和核算的资金有: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科技示范、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财政有偿资金落实债务后缴入的资金,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和其他依法筹集的项目资金。
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的货币资金部分一般应在省下达项目和资金计划批复后两个月内到位;以物折资部分按市、县农发办与施工单位、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筹措。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的范围使用,所有项目资金的拨付都必须以省下达的计划和市、县农发办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依据,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省批复的建设内容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