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科技示范项目的所有资金实行县级核算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该专户同时又是财政无偿资金报账专户。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市、县)农发办应设立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专户,该专户同时又是项目资金的核算专户。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年度财务计划,依法筹措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的发放和回收工作;加强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好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和资产移交工作;强化财务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发办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配备专门财会人员,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产物资和成本等核算和管理工作。
从事农业综合开发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财政部门、农发办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内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稽核制度。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六条 财务计划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行的政策规定、所承担的开发任务和经批准的项目计划编制的年度资金收支计划。财务计划由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用款计划组成。
资金筹措计划按照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筹集渠道和数额编制。
项目用款计划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并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合同或协议的要求编制。
第七条 财务计划要按照“稳妥可靠,用款与筹措相衔接”的原则编制,不得留有缺口。
第八条 各市、县农发办应根据省下达的年度项目和资金投资控制指标,并按预算管理的要求于当年年内编制下年度资金筹措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市、县农发办应根据资金筹措计划,采取措施落实除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项目资金。
第九条 市、县农发办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资金预算数和其他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项目施工合同或协议,编制项目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财务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在项目计划经批准调整后,财务计划也应随之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资金筹集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