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1〕14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0〕5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9〕1号)、《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发字〔1998〕54号)和《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0〕57号),结合财政体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以及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的财务活动。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单位是指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实施,并实行独立工程预决算的单位。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以项目定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实行县级报账制和县级核算制。
以项目定资金,是指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具体项目确定资金的构成和总额,按项目管理资金。
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实行县级(包括市、县、区级,下同)报账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