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卫生经济政策
12.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建立稳定的经费筹措机制,城市新增卫生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要安排经费支持社区卫生设施建设、设备配套和人员培训,切实改善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件。要建立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补助,从现在开始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8元的标准补助,到2010年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补助。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要纳入县区财政预算,纳入专户管理,实行专帐核算,严禁挪作他用,严禁用于发放人员工资,确保专款专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开展健康教育、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重大传染病防治、妇女儿童保健、慢性病和精神病防治及老年人的动态健康管理、公共卫生信息收集和报告等。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部卫技人员按每人每年8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按每人每年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对社区卫生服务站防保员按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并纳入财政预算。
13.建立适合不同人群特点的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个人自付比例应分别比二、三级医院低15%、25%以上。慢性病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部门诊的医药费用,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部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及时结清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在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中,积极推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保障制度,并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14.实行积极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应符合《江苏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服务项目价格,其标准不高于《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现行有关规定。对个性化服务,可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在省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范围内按服务时间、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原则自主定价,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条件的县区可对多发病、常见病推行“单病种”限价收费。制定和完善价格管理办法,落实价格公示和收费清单制度,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价格行为。
1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政府规定收费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医疗卫生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在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