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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高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学校报送的“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申报材料及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提出立项评审意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确定“重中之重学科”补助金额,报省政府批准。

  (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与项目学校签订《“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任务书》,以增强对高校的约束和激励。

  第八条 项目学校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落实学校自筹资金,进行基地建设。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建立项目进退机制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建设目标不变的情况下,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执行进度和当年资金预算内容,但需按程序报经批准。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将组织对“重中之重学科”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年度考核建设经费使用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限期纠正;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建设资格。

  第十条 为保证“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的预期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项目学校应根据经批准的学科建设规划和分年实施计划,每年上报项目年度实施情况。在学科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对照项目预期建设目标和效益,上报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定结果不合格的,视未完成建设目标情况,相应扣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建立激励机制。对没有列入“省属高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的学科,通过学校自筹资金建设,建成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学科或获得博士学位授予点的,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项目学校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有关规定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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