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是省属高校,具体内容包括:
实验室建设:用于实验室改造、仪器设备购置、仪器设备维护、图书资料订购等;
队伍建设: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人才梯队的培养;
开放基金:用于围绕本学科前沿领域,面向国内外开展前瞻性学术研究;
学术交流:用于国际合作交流、承办学术会议。
第五条 “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集中投入的原则。围绕提高省属高校重点学科水平的目标,重点投入。
(二)公平公开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学校竞争。
(三)讲求效益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绩效考评机制和奖惩制度。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上一期的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
(四)鼓励创先的原则。力求创全国先进水平,以达到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学科和博士点的综合性指标。
第六条 “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用于实验室建设的经费不低于70%,其中用于实验室改造的经费不超过3.5%;用于队伍建设的经费不超过20%;用于开放基金的经费不超过5%;用于学术交流的经费不超过5%。
(二)“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学校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并严格按规定用途控制反映经费支出情况。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罚款、捐款、还贷、出借、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及与“重中之重学科”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三)未完成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建设项目因故终止,必须对账目、资产等进行清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发生重大调整对建设经费使用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使用进行调整,但必须按申报程序上报审批。
第七条 “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确定
(一)申请“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的高校,应按照《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和“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说明项目具体内容、详细的经费预算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等情况,并填写《浙江省省属高校“重中之重学科”申请表》,同时抄送省财政厅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