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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一)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广、工商、劳动社会保障、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消防、安监、质监、工商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消防产品市场整顿规范力度,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企业的标准化水平和消防产品质量,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的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
  (二)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严格落实各项消防监管措施。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以大中型企业、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等为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城镇易燃建筑密集区、成片的“多合一”建筑等重点场所,各级公安消防、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调查登记工作。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要及时采取停止使用、停产、转产、搬迁、拆除或者改造等有效方法,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三)进一步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按规定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发出督查督办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上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没有整改的,下级政府应当向上级政府说明原因。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在接报后7日内须作出是否停产停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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