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防御火灾能力
(一)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当前,我市新一轮城市规划正在修编之中,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区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公安消防部门要介入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全过程,城区新、改、扩建道路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对道路消防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针对市政消火栓数量不足、损坏严重的现状,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用3年时间还清城市基础消防设施的欠帐。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新区建设,要确保公共消防设施与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加强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市区和县城3年内要建成城市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
(二)大力发展与规范多种形式地方消防力量。按照“政府负责、形式多样、管理规范、一专多能、协调发展”的原则,结合市、县消防规划,在开发区和经济发达的中心镇,积极发展由政府批准建制编制、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管理和调度指挥、承担区域性灭火任务的地方消防队。要加强现役公安消防队伍建设,继续抓好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征招和培训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派出所消防警务室建设,并延伸到各行政村的公安警务室,逐步落实消防协管员的派驻工作。
(三)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公安消防队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制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依托指挥机制,明确卫生、交通、安监、民政、建设等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能和任务。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伍、设施建设经费,确保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建设基本满足本地区火灾扑救和社会救援任务的需要。
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推动消防事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