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努力规范繁荣勘察设计市场
《条例》体现了国家和省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方针、政策,严格规范了勘察设计行为,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各地要把
《条例》作为基本准则,严格加强管理,从严整顿规范,努力繁荣勘察设计市场,提高勘察设计水平。要严格规范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完善招标投标程序,改进招标投标办法,规范招标投标实际运作,增强招标投标的公开体、透明度。要严格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运营,严格勘察设计市场准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实行勘察设计企业外来从业告知制度,加强对全行业的规范引导。要大力开展勘察设计评优,奖励表彰先进,繁荣勘察设计创作。要努力推行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抓好试点,以点带面。要加快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激励企业诚实守信,营造良好勘察设计市场环境。整顿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要坚持和强调令行禁止,凡是
《条例》规定的,必须坚决照办。任何单位和部门不能强调情况特殊而有令不行、有法不依,或违背
《条例》精神另立章程。
五、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勘察设计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削弱勘察设计管理,扰乱勘察设计市场,影响勘察设计质量,
《条例》对其做出了明确界定和处理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确保勘察设计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按照
《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对勘察设计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要坚决打击在招标投标中应招标而不招标,搞低价恶性竞争、挂靠投标、围标串标,搞非法转包、分包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要坚决打击在资质与资格申报中弄虚作假,在勘察设计中出具虚假勘察设计文件,纯正行业队伍。要坚决打击无证勘察设计、超越业务范围承揽勘察设计和伪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资格)证书与图章,净化市场环境。要坚决打击违法质量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其它规范与标准,打击选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保证勘察设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