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条例》第一章第
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这是
《条例》赋予的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要切实担负起管理重任,深入社会、基层,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重要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要加强与相关专业部门协调,做好各个环节衔接,共同把好管理关。要严格依法执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要结合市场经济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探索新时期勘察设计的特点和规律,深化改革,不断加强管理。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把管理落到实处。要加强与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管理合力,共同管理好勘察设计工作。
三、严格把好勘察设计质量关
《条例》第一章第
四条对勘察设计质量做出了规定,明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有利于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力求经济美观。”各地要严格按照这一规定要求,努力加强管理,从源头上把好工程质量关。广大建设单位要按照
《条例》规定,端正工程建设指导思想,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广大勘察设计企业要根据
《条例》精神,大力开展勘察设计创优,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照
《条例》要求,严格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把住勘察设计质量审查关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条例》赋予的职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勘察设计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其它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各单位、各部门务必严格按照
《条例》规定,严格执行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勘察设计质量报告制度。广大勘察设计从业人员务必增强质量意识,强化质量责任,确保勘察设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