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通知
(粤建设字[2007]63号)
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7年3月29日由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74号公告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迈向更加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条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总结吸收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成功经验和改革成果,对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基本任务、基本原则、市场管理、质量管理和主管部门职责等作了明确规定,是新时期全省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指导、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水平,保证勘察设计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
《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
《条例》宣传贯彻落实
《条例》是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基本法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
《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要将学习
《条例》作为一项主要任务,专门安排时间,认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印发宣传册等,广泛向社会进行宣贯。要组织多层次会议学习、人员培训,开展专题研讨与经验交流,积极营造学习宣贯的氛围。要发挥行业学会、协会等组织作用,开展多种形式辅助活动,有力带动行业积极自觉宣贯。要将学习宣贯
《条例》同学习宣贯国家、省有关法规结合起来,逐章逐条学习掌握,全面系统贯彻落实。要对学习宣贯
《条例》情况进行及时检查指导,认真总结分析形式,将学习宣贯
《条例》不断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