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平分配原则。示范基地建设和示范专业建设通过评审确定资助对象,学校建设根据建设项目、市、县级财力情况和省级专项资金的规模,确定各县(市、区)专项资金补助金额。
(四)效率优先原则。省对各县(市、区)年度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立项审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资金申报要求和程序
(一)申报资金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省确定的申报范围;
2.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实施措施、进度计划、资金预算;
3.落实地方自筹经费;
4.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填报《浙江省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书》,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填具意见后,报省财政厅、教育厅。
(三)申报时间。每年7月30日前。
第九条 申报内容的审核和资金下达。对各地申报的示范基地建设和示范专业建设项目,省教育厅、财政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确定补助项目。对各地申报的学校建设项目,省教育厅审核后,根据资金分配原则提出当年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建议方案,结合当年财力,会同省教育厅下达项目预算。
第十条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示范基地建设和示范专业建设购买设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市、县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在收到项目预算后,与地方配套经费一并按规定进行设备招标采购。学校建设经费由省财政厅下达给县(市、区),县级财政部门接通知后,应按用款计划及时安排给建设单位。
(二)各地、各学校要加强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抵顶日常的行政、事业经费,对配置的设备要保证使用效率。
(三)每年7月30日,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将补助项目建设情况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职业教育发展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对检查中发现挪用、挤占、截留专项经费和没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